鹿玉、胡雪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申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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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申268号案件名称
鹿玉、胡雪等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鹿玉;胡雪;刘书文案件缘由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申2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鹿玉,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嫔,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雪,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崇岳,辽宁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辽宁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书文,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娇晶,女,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鹿玉因与被申请人胡雪、原审被告刘书文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鹿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丽明审判员 周燕雁审判员 苍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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