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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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682号案件名称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经济开发区星湖四路以北、开发六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杨增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八路丽景庄园沿街楼。法定代表人:张西亭,该公司执行董事。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无棣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鲁1623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无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现查明: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信息,但各账户余款均不足;名下无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年限较长且无法控制;有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被轮候查封多次。以上事实由无棣县人民法院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无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棣管理部(回执)证明。2021年7月28日,被执行人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无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调查,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滨州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从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赵连辉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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