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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科文、罗建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恢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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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恢468号
  • 案件名称

    杨科文、罗建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科文;罗建都;章寿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恢468号申请执行人杨科文,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长沙县。被执行人罗建都,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章寿全,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杨科文与被执行人罗建都、章寿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湘0121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科文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杨科文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4日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罗建都、章寿全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9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罗建都、章寿全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建都在长沙县经开区,本案在首次执行中已经进行轮候查封,因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浏阳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建都、章寿全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建都在浏阳市,本案在首次执行中已进行了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4月21日。另了解到被执行人罗建都、章寿全长期在外,无法联系,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科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建都、章寿全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科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501021.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房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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