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玉兰、李大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02民初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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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02民初6231号案件名称
尹玉兰、李大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尹玉兰;李大荣;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02民初6231号原告:尹玉兰,女,194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李大荣,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远,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梅溪路与薰化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64247233M。法定代表人:刘玉林,公司董事长。原告尹玉兰、李大荣与被告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8月按月利息1.2分计算,每个月31200元,共11个月,利息共343200元,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为止);2、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为了支持被告的房地产开发,于2014年11月20日和被告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两原告共借款260万给被告(其中李大荣出借150万,尹玉兰出借110万);协议约定了利率和还款期限;同时,协议约定被告以其所有的市区;2、128-b室:3、146-a室;4、258-(室)抵押给原告做担保。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办理了抵押登记,四间商铺的他项权证也由原告收执。协议签订当天,两原告将260万支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此后,被告一直支付利息给原告至2020年9月。但自2020年10月起,被告没有再支付给原告一分钱。为此,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均无果,故诉至法院。经审查,2021年8月31日,宣城市中级人民院裁定受理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照债权申报程序行使权利。本案原告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予以清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当向宣城市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主张权利,故其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玉兰、李大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34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梅人民陪审员 高乐新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方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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