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琪、包胜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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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7842号案件名称
王瑞琪、包胜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王瑞琪;包胜案件缘由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84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琪,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包胜,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包胜的存款、收入13907元(其中本金13800元,执行费107元); 二、被执行人包胜所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包胜所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瓦热思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丽阿依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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