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义、肇源县东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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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612号案件名称
王中义、肇源县东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中义;肇源县东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612号原告:王中义,男,汉族,1959年03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亮,黑龙江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源县东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东门外原老食品厂院内。法人:陈冬,该公司经理。被告: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南首西侧。法人:王池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子龙,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迅,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中义与被告肇源县东达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奥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王中义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中义负担。审判员 刘虹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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