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柱、许广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1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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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1183号案件名称
王柱、许广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柱;许广平;路成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王柱,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许广平,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路成宝,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王柱与许广平、路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内0622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许广平、路成宝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26日经过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许广平、路成宝在银行、互联网银行有零星存款,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不动产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许广平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由于车辆无法找到,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9月9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许广平、路成宝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2021年9月10日,通过准格尔旗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许广平、路成宝无房产登记信息。我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电话以及短信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王柱,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许广平、路成宝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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