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跃、吴莺等吴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03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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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035号之二案件名称
钱跃、吴莺等吴航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钱跃;吴莺;吴航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0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钱跃,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吴莺,女,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吴航伟,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钱跃与被执行人吴莺、吴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钱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莺、吴航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钱跃合同款989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1384.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吴莺、吴航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莺、吴航伟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东阳市人民法院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吴莺名下有位于东阳市×××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但首封法院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本院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查询到被执行人吴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资金,本院已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莺名下有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吴航伟名下有车牌号×××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并向其发出车辆交付通知书,但并未实际控制,查询到被执行人吴航伟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资金,本院已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航伟名下有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7541元。 鉴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按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及媒体曝光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钱跃,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20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敏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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