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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东兵、蔡仲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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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930号
  • 案件名称

    莫东兵、蔡仲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莫东兵;蔡仲军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莫东兵,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蔡仲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莫东兵与蔡仲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民终17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3346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03346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0000元,剩余13346元自愿放弃。约定:1、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余款40000元;2、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一期,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另行主张违约金30000元;3、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4、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93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超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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