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绍章、李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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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861号案件名称
程绍章、李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程绍章;李宽案件缘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861号原告:程绍章,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宽,男,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绍章诉被告李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程绍章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绍章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绍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绍章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长月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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