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斌、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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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郭斌、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斌;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郭斌,男。 本院在执行蒲城县金汇酥梨专业合作社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6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斌应履行案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郭斌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金汇酥梨合作社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斌目前暂无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再查明,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斌履行案款10000元,交纳执行费350元。本院在(2019)陕0526执恢78号案件执行中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郭斌存款562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斌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金汇酥梨合作社,其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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