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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长春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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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240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与长春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长春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402号原告:张某,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敦化市丹江街江东社区。        被告:长春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长伊公路零公里处新城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张某臣诉被告长春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张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给张某。        审判长    滕百茹审判员    宫英东审判员    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宇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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