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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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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05号
  • 案件名称

    康某、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康某;马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605号原告:康某,男,东乡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住广河县,农民。被告:马某,女,回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原告康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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