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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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605号案件名称
康某、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康某;马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605号原告:康某,男,东乡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广河县人,住广河县,农民。被告:马某,女,回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原告康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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