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存燕、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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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732号案件名称
宋存燕、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存燕;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732号原告:宋存燕,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富强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19858332A。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尧,该公司员工。宋存燕与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宋存燕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存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存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宋存燕负担。审 判 员 焦军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占涛书 记 员 耿 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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