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福、哈德尔等萨力塔那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4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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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34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汤福、哈德尔等萨力塔那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汤福;哈德尔;萨力塔那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3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福,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哈德尔,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萨力塔那提,男,1963年9月1日出生,哈萨克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汤福与哈德尔、萨力塔那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9,83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69,83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哈德尔名下三张银行卡共计376.2元,冻结网络资金66.3元,冻结被执行人萨力塔那提名下三张银行卡共计509.84元,冻结网络资金61.62元;被执行人哈德尔名下×××东风雪铁龙牌车辆已达报废标准;被执行人萨力塔那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工商、税务、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10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本案借款120,000元、利息48,000元、诉讼费1,830元,合计169,830元,被执行人哈德尔、萨力塔那提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7,830元,从2022年1月起,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8,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全部案款;2、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申请人可恢复执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人不要求被执行人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41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许小雪书记员 郜繁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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