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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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91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金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9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2817790764H。法定代表人:张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海,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金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金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皓天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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