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黎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05执恢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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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05执恢40号案件名称
聂某、黎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梧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聂某;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05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聂某,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黎某,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的聂某与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及财产保全费440元。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梧州市;现上述房屋共有人对该房屋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须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以及冻结部分银行账户,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斌审 判 员 蓝玉凯审 判 员 黄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清华书 记 员 邱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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