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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伟文、肖芬文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保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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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保90号
  • 案件名称

    谭伟文、肖芬文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谭伟文;肖芬文;周新香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保90号申请人:谭伟文,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住安仁县。被申请人:肖芬文,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住湖南省。被申请人:周新香,女,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现住湖南省。系肖芬文之妻。申请人谭伟文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芬文、周新香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申请人谭伟文于2021年9月1日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湘L×××××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伟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肖芬文、周新香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谭伟文的担保物车牌号为湘L×××××的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高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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