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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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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137号
  • 案件名称

    康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康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137号被执行人康某,男,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康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甘300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康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康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康某的财产线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康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康某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让当智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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