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劲豪、李绍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15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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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15134号案件名称
罗劲豪、李绍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劲豪;李绍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15134号申请执行人罗劲豪,男,199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李绍军,男,1976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关于罗劲豪与李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绍军的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抒 航审判员 曹 单审判员 司徒卓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翟 展 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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