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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荣华、谭现有等新疆巴棉种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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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348号
  • 案件名称

    陈荣华、谭现有等新疆巴棉种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荣华;谭现有;新疆巴棉种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荣华,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军,新疆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现有,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东,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巴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尼尔镇汇信棉胎场。    法定代表人:王长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中孝,男,该公司销售员。    上诉人陈荣华因与被上诉人谭现有、新疆巴棉种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发生变化,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荣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7.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倪倩审判员    哈里旦·买买提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靖翔书记员    刘素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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