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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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567号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晓波;史海宜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567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玲,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康伟杰 书 记 员 蔡 盼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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