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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522民初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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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2民初853号
  • 案件名称

    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友谊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22民初853号原告: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北二道街。法定代表人:张艺馨,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女,1964年2月7日出生,该公司负责人,住友谊县。被告:潘竟元,女,原告诉称系友谊县XXXX小区X号楼XX号车库业主。原告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竟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潘竟元已将案涉房屋卖出多年,且现房主已将物业费用缴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原告已预缴),由友谊县隆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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