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权、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恢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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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恢20号案件名称
孙世权、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世权;高建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恢20号申请人:孙世权,男。被执行人:高建荣,男。申请执行人孙世权与被执行人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陕0628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建荣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孙世权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高建荣向申请人孙世权借款1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6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时应减去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高建荣留置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建荣银行有存款。传统查控中,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孙世权,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执行人高建荣未履行执行款为:借款1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6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时应减去被执行人);未缴纳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4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建荣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恢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孙世权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高建荣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冬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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