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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权、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恢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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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恢20号
  • 案件名称

    孙世权、高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孙世权;高建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恢20号申请人:孙世权,男。被执行人:高建荣,男。申请执行人孙世权与被执行人高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陕0628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高建荣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孙世权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由被执行人高建荣向申请人孙世权借款1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6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时应减去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高建荣留置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建荣银行有存款。传统查控中,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孙世权,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被执行人高建荣未履行执行款为:借款16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6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给付时应减去被执行人);未缴纳受理费500元、执行费14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高建荣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恢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孙世权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高建荣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冬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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