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9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991号案件名称
段妮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段妮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991号被执行人:段妮,女,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段妮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72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妮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段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段妮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日,在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段妮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9月3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段妮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段妮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段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段妮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段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段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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