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亮、古丽努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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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136号案件名称
赵亮、古丽努尔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亮;古丽努尔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赵亮,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 委托代理人:谭淑芳,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木垒县,系委托人的妻子。 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女性,197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木垒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亮与被执行人古丽努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8民特5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会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7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10‰的利息)。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执行费并书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古丽努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外债较多,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古丽努尔没有稳定收入,家庭生活困难,此外供孩子上大学,还有自己患有乳腺癌一直在自治区人民医院看病治疗当中,医疗费用也较大目前被执行人家庭情况暂无偿还债务能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分别于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保险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部门、银行部门、网络资金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前往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 1.查明被执行人古丽努尔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额度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名下无有价证券。 4.查明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名下无车辆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6.查明被执行人古丽努尔名下无收益性保险。 7.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古丽努尔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向其告知了本案中采取的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申请执行的剩余案款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003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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