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岳东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83民初5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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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民初5080号案件名称
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岳东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孙岳东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83民初5080号原告: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85011091L。法定代表人:王启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一臻,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岳东,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系孙岳东之夫),男,住肥城市。原告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岳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肥城博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周振良书 记 员 李春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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