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才、刘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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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981号案件名称
刘永才、刘峰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永才;刘峰;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才,男,汉族,出生于*****,住*****,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峰,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9月3日,住汉滨区大北街59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09030038。被执行人: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永才、刘峰与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永才、刘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永才、刘峰返还兴安中路44号君安大厦第一层11022号商铺。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每月245.45元每㎡的租金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刘永才、刘峰支付租金损失至商铺实际返还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8元、执行费14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交付位于兴安中路*******面积(*****),对于租金损失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西安玖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永才、刘峰租金共计10万元,材料费、人工费3000元整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租金2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528元、执行费1400元、材料费、人工费3000元整;2022年5月1日前给付3万元;剩余5万元在2023年1月20日前付清。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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