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学骥、姜肖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25执5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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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25执574号之一案件名称
史学骥、姜肖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旌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史学骥;姜肖寅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25执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学骥,女,1990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姜肖寅,男,1995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史学骥与姜肖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学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825执5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梅钰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沛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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