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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宁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3001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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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557号
  • 案件名称

    吴某、宁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某;宁某;甘南州忆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3001执5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甘南州忆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州忆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宁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州忆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宁某给付劳务费2275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南州忆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宁某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甘南州忆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宁某自动履行案款21500元,申请执行人吴某自愿免去案款本金12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于2021年9月18日领取完毕所有案款,并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请求结案。本院认为,(2021)甘3001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1元已由被执行人甘南州忆流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宁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甘3001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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