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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井荣、郭守芝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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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753号
  • 案件名称

    李井荣、郭守芝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井荣;郭守芝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753号原告:李井荣,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守芝,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井荣诉被告郭守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井荣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井荣负担。审判员  许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冬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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