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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英、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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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372号
  • 案件名称

    李春英、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春英;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372号原告:李春英,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清华(原告女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59A。法定代表人: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与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527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李春英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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