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英、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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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372号案件名称
李春英、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春英;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372号原告:李春英,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清华(原告女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河川街59A。法定代表人:张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英与被告大连沙河口区南沙老年之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527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李春英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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