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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华、夏长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恢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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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恢1386号
  • 案件名称

    陈金华、夏长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金华;夏长清;夏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恢1386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华。被执行人夏长清。担保人夏历(系夏长清儿子)。申请执行人陈金华与被执行人夏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夏长清偿还陈金华借款33274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夏历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为被执行人夏长清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金华33274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担保人分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夏长清、担保人夏历未完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金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长清、夏历银行存款33274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思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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