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春来、长春市福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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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502号案件名称
田春来、长春市福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田春来;长春市福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田春来,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长春市福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春来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福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吉010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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