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艳、赵超宇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922民初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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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29号案件名称
周艳、赵超宇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艳;赵超宇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922民初2129号原告:周艳,女,199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杨市镇仁让村五组。被告:赵超宇,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沿潭口村关山上村民组。原告周艳与被告赵超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赵昕甜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16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购买的桂AD7H37小车一台,或者以购车价折现归还原告。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2月9日生育女孩赵昕甜。因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以致双方矛盾不断。2021年7月25日,经被告所在地村委调解未果。被告赵超宇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他同意与原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周艳与被告赵超宇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孩赵昕甜由原告周艳抚养成人,被告赵超宇自2021年10月起至小孩18周岁止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此款逐年给付,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三、原告周艳名下的桂AD7H37小车一辆由被告赵超宇使用,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赵超宇负责偿还,所产生的其他纠纷均由被告赵超宇负责处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世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志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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