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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3执25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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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5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603执2528号之一张某某: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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