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3执25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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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5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603执2528号之一张某某:你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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