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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潘景山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8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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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8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潘景山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潘景山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1号1-4层。负责人:苏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婷,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景山,男,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潘景山信用卡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辽02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景山银行存款121488.03元或其它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卢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姜 艳书 记 员 宁天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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