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继红、彭龙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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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608号案件名称
郑继红、彭龙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继红;彭龙山;包慧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郑继红,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彭龙山,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包慧娇,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郑继红与彭龙山、包慧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承办人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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