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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红、彭龙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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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608号
  • 案件名称

    郑继红、彭龙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继红;彭龙山;包慧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608号申请执行人:郑继红,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彭龙山,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包慧娇,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郑继红与彭龙山、包慧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承办人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谢华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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