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2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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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266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2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国奥园59#延安路南段1层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QCTTY8U。法定代表人:孙玉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殿艳,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满族,系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波,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大连恒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被执行人王波未履行(2021)辽0283民初2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波在中国农业银行62×××18账户存款375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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