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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进和、梁进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22民初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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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民初2383号
  • 案件名称

    朱进和、梁进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浦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进和;梁进图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22民初2383号原告:朱进和,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进图,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原告朱进和与被告梁进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进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进和负担。审 判 员 梁斯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相国书 记 员 冯丹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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