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进和、梁进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722民初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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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民初2383号案件名称
朱进和、梁进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进和;梁进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722民初2383号原告:朱进和,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忠广,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进图,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原告朱进和与被告梁进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遂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进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进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进和负担。审 判 员 梁斯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何相国书 记 员 冯丹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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