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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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226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罗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唐善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226号原告: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翠竹路东城明珠20H。法定代表人:蒋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付军,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艾付军,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罗爱民,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35号。负责人:欧阳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虞,湖南九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善荣,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罗爱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唐善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罗爱民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唐善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罗爱民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唐善荣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罗爱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永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艾付军、罗爱民负担。审 判 员 蒋建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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