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巨豪木业有限公司、刘昊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802执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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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802执1555号案件名称
营口巨豪木业有限公司、刘昊等企业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营口巨豪木业有限公司;刘昊;刘冰;营口环球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802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营口巨豪木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有色金属(化工)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0QFDPM78。法定代表人:董家君被执行人:刘昊,男性,1992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被执行人:刘冰,男性,1971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站前区。被执行人:营口环球矿业有限公司,住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734212280L。法定代表人:刘莫地联系。本院在执行营口巨豪木业有限公司与刘昊、刘冰、营口环球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802执155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2020)辽0802执155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昊、刘冰、营口环球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庆来审判员 许 娇审判员 仲玉虹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隆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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