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沛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4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482号案件名称
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沛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沛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482号申请人执行人: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解放大道211号。法定代表人:董学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小舟、李万泉,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沛菊,女,苗族,生于1982年8月8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沛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2827民初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世贵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伦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严成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2123号 下一篇 党戎、安国义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249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