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文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545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文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文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545号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南路29号房地大厦B栋。法定代表人:宋京生,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隽,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明,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在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余江县玉丰隆珠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恢389号之四 下一篇 姜圣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2执12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