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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功军、谢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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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496号
  • 案件名称

    谢功军、谢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谢功军;谢鹏飞;谢七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谢功军。被执行人:谢鹏飞。被执行人:谢七花。申请执行人谢功军与被执行人谢鹏飞、谢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021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功军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鹏飞、谢七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谢功军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7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谢鹏飞、谢七花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本于2021年5月10日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谢鹏飞、谢七花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功军,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谢鹏飞、谢七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谢鹏飞、谢七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57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57000元及利息。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000元及利息,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7000元及利息,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功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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