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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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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29号
  • 案件名称

    张某、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某;余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29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余某,男,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吕田书记员    邹家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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