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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2021)沪03强清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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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3强清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正军;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3强清11号之一申请人: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2021年1月25日,本院根据杨正军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昱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1年2月19日,本院指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恺昱公司清算组。2021年8月30日,恺昱公司清算组以恺昱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9月22日,本院裁定终结恺昱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恺昱公司清算组提交的申请书的记载,经审计,恺昱公司资产总计人民币83.78元,负债合计人民币1,071,361.45元,符合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清算过程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故,恺昱公司清算组以恺昱公司存在破产原因为由,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恺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陈锐审 判 员 刘琳审 判 员 姚磊法官助理 姚敏书 记 员 姚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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