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升氏实业有限公司、生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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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597号案件名称
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升氏实业有限公司、生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升氏实业有限公司;生海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597号原告: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吟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树,男。被告:上海升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生海峰,执行董事。被告:生海峰,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氏实业有限公司、生海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豪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邸素琴书记员 陈逸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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