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树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申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申10号案件名称
梁树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树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分公司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梁树鸿,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9165544W。负责人:周伟文。再审申请人梁树鸿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粤0705民初834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4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8345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真实想办理的宽带套餐为“天天宽带”,但被申请人系统上显示为江门固网宽带单产品套餐,该判决对二者不同之处以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事实认定不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宽带包年费用为360元,即每月应扣缴30元,但8345号判决认定2019年2月至同年12月被申请人宽带费用为275元,即每月扣缴25元,尚余25元留存于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中,该标准低于协议约定的每月30元的标准,并没有增加再审申请人额外费用,以及造成该收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失误录入信息导致等,该认定没有以再审申请人办理的“天天宽带”套餐以及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只有300元包年费用等事实为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不清;8345号判决对ADSL拨号费60元是否包含在宽带套餐资费中存在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账户中包括已扣缴的费用275元和尚余25元余额,可以得知双方约定的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包年宽带套餐费用实际为300元,与再审申请人缴纳的360元包年费用不符。被申请人辩称将包年宽带费用360元拆分为300元宽带费用和60元费用,且没有说明该60元费用的真实来源,被申请人的做法违背常理,也与“天天宽带”套餐办理条件相违背,而原审采纳被申请人的上述答辩意见,存在事实认定不清;8345号判决关于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辩称因其工作人员失误录入信息导致对申请人的费用计算有错误,且业务受理单和首月宽带费用交费记录上显示信息录入错误的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7日之间,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约定更改回原来的宽带套餐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期间,再审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2019年3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缴费业务、索取收费凭证、办理发票业务,但被申请人均没有告知再审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从开通宽带账户一直到庭审期间均无法出具和提供ADSL拨号费的服务单据给再审申请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申请人在原审案件中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提供是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如告知宽带套餐操作有误,再审申请人会立即向被申请人申请更改宽带套餐业务和向被申请人索取ADSL拨号费账号单,而不是在宽带套餐接近续费期时更改宽带套餐。“天天宽带”在宣传时明确表示不能参与提速,但再审申请人在2019年6月15日参与了宽带的提速活动,证实套餐并未更改。故被申请人没有对再审申请人尽到告知宽带套餐有误以及告知ADSL拨号费真实情况的义务,违反了宽带合同中的告知条款;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了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消费欺诈的事实和证据,但原审法庭未采纳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认为,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包括再审申请人的宽带原始账户视频、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电话通话录音、ADSL拨号费真实情况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入再审申请人的宽带费用不足额。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包年费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包括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向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中存入宽带包年费用的金额、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6日开具的一次性调测费发票属于变造发票等。综上,请求撤销8345号判决,并要求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即1448元。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天天宽带”的套餐服务,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8345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要求撤销8345号判决,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倍赔偿金额,故再审审查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提供服务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经营者是否构成了欺诈行为由三方面构成,一是欺诈方需存在欺诈故意,二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三是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从庭审笔录可知,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没有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使再审申请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且被申请人确实为再审申请人提供了上述套餐服务,这从再审申请人后期继续申办该项宽带业务可证实,再审申请人事实上是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宽带业务服务,由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过失,在其业务系统中错误录入信息导致相关费用计算有误,这是被申请人不当之处,但此后被申请人积极与再审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亦主动退回相关费用,进一步说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欺诈再审申请人的故意,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撤销原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再审申请人事实上已享受被申请人提供的宽带服务,再审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3倍的赔偿金144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8345号判决判定被申请人退还再审申请人服务费用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虽提供新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予推翻原审判决,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树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苏锦江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容颖琳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梁树鸿,男,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19号-1、19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49165544W。负责人:周伟文。再审申请人梁树鸿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粤0705民初834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8345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8345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真实想办理的宽带套餐为“天天宽带”,但被申请人系统上显示为江门固网宽带单产品套餐,该判决对二者不同之处以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等事实认定不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宽带包年费用为360元,即每月应扣缴30元,但8345号判决认定2019年2月至同年12月被申请人宽带费用为275元,即每月扣缴25元,尚余25元留存于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中,该标准低于协议约定的每月30元的标准,并没有增加再审申请人额外费用,以及造成该收费标准是工作人员失误录入信息导致等,该认定没有以再审申请人办理的“天天宽带”套餐以及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只有300元包年费用等事实为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不清;8345号判决对ADSL拨号费60元是否包含在宽带套餐资费中存在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账户中包括已扣缴的费用275元和尚余25元余额,可以得知双方约定的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包年宽带套餐费用实际为300元,与再审申请人缴纳的360元包年费用不符。被申请人辩称将包年宽带费用360元拆分为300元宽带费用和60元费用,且没有说明该60元费用的真实来源,被申请人的做法违背常理,也与“天天宽带”套餐办理条件相违背,而原审采纳被申请人的上述答辩意见,存在事实认定不清;8345号判决关于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辩称因其工作人员失误录入信息导致对申请人的费用计算有错误,且业务受理单和首月宽带费用交费记录上显示信息录入错误的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7日之间,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约定更改回原来的宽带套餐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期间,再审申请人分别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2月、2019年3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办理缴费业务、索取收费凭证、办理发票业务,但被申请人均没有告知再审申请人,且被申请人从开通宽带账户一直到庭审期间均无法出具和提供ADSL拨号费的服务单据给再审申请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申请人在原审案件中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无法提供是何时以何种方式告知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如告知宽带套餐操作有误,再审申请人会立即向被申请人申请更改宽带套餐业务和向被申请人索取ADSL拨号费账号单,而不是在宽带套餐接近续费期时更改宽带套餐。“天天宽带”在宣传时明确表示不能参与提速,但再审申请人在2019年6月15日参与了宽带的提速活动,证实套餐并未更改。故被申请人没有对再审申请人尽到告知宽带套餐有误以及告知ADSL拨号费真实情况的义务,违反了宽带合同中的告知条款;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提出了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属于消费欺诈的事实和证据,但原审法庭未采纳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人认为,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包括再审申请人的宽带原始账户视频、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电话通话录音、ADSL拨号费真实情况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入再审申请人的宽带费用不足额。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被申请人无法证明其向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中存入足额的包年费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包括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向再审申请人宽带账户中存入宽带包年费用的金额、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6日开具的一次性调测费发票属于变造发票等。综上,请求撤销8345号判决,并要求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金即1448元。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天天宽带”的套餐服务,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8345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要求撤销8345号判决,以及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倍赔偿金额,故再审审查归纳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提供服务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经营者是否构成了欺诈行为由三方面构成,一是欺诈方需存在欺诈故意,二是欺诈方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三是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后,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从庭审笔录可知,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没有故意虚构或隐瞒事实,使再审申请人陷入错误的认识,且被申请人确实为再审申请人提供了上述套餐服务,这从再审申请人后期继续申办该项宽带业务可证实,再审申请人事实上是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宽带业务服务,由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过失,在其业务系统中错误录入信息导致相关费用计算有误,这是被申请人不当之处,但此后被申请人积极与再审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亦主动退回相关费用,进一步说明被申请人并没有欺诈再审申请人的故意,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撤销原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再审申请人事实上已享受被申请人提供的宽带服务,再审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服务费3倍的赔偿金144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8345号判决判定被申请人退还再审申请人服务费用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虽提供新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予推翻原审判决,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树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苏锦江审判员 温艳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容颖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殿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02号 下一篇 陈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