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王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4执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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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执938号案件名称
王有、王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有;王有;张培兵;张培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4执938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培兵,男性,1962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20808461X,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王某王有,男性,1957年7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707174615,汉族,住靖边县张畔镇。。申请执行人张培兵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有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培兵张某某于2021年3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有王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靖边县XX镇XX村XX社区张家畔镇瓦房村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有王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本院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有王某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有王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培兵张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雷斌琦执 行 员 罗振林执 行 员 周 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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